三个新科研制度执行及其他事项说明
作者:发布时间:2021年04月19日浏览次数:
各学院、部门:
三个科研制度经过多次征询意见、讨论,现已修订完成并由学校发文《关于印发浙江树人大学科研配套与资助办法等3个规章制度的通知》(浙树办科〔2013〕18 号),为更好地执行新制度,现将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1.本次修订重在提高高级别论文和项目的计分、资助和奖励标准。
2.新的科研项目配套与资助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即2013年1月1日后新立项的科研项目按新办法执行。
3.新科研奖励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1)2013年1月1日后产生的成果按新奖励办法执行。
(2)2013年1月1日前立项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奖励仍按原奖励办法执行;2013年1月1日后新立项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按新的奖励办法执行,已获得配套或资助的项目不再奖励。
(3)2013年1月1日起,横向项目实行结题后再奖励;2012年度的横向课题奖励,按原办法及原补充规定执行;2013年1月1日之后到账且为上年度延续的横向项目结题后,扣除往年到账经费已奖励部分,再实行奖励;2013年1月1日新立项横向课题按新办法执行。
4.新科研业绩计分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即2013年7月1日以后获得的科研成果和项目在计分时按新办法执行。
5.2013年科研业绩统计即依据浙江大学学术期刊名录(2012版)、北大核心期刊目录(2012版)、中国社会科学院核心期刊目录(最新版)、国家一级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定级最新标准)进行,相关目录可在科研处网站统计栏内查找参考。
6.关于知识产权的有关说明:
(1)除国家发明专利由学校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各种费用予以报销外(中介代理费由老师个人通过其他渠道报销),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产生的一切费用以及发明专利的中介代理费,由老师个人通过项目或学科、学院等渠道报销,学校不再承担。
(2)学校鼓励教师对知识产权进行转让,以学校为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转让费,由学校提取3%的管理费和学校给予资助报销的费用外,其余经费打入教师科研孵化卡中,支持教师科研。
任何学院、部门、教师对三个新的科研制度有疑问,可向科研处咨询。
科研处
2013年3月28日
2017浙江树人学院树兰国际医学院
浙ICP备:05015558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