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树人大学科研奖励暂行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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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科研兴教、科教兴校、科学育人”的发展战略,明确科研激励的导向,推动我校标志性科研成果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学术水平和创新层次,加快建设有特色、高水平的教学服务型大学,在原《浙江树人大学科研奖励暂行办法》(浙树科[2010]14号) 和《关于印发科研管理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浙树办科[2011]32号)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类别包括科研成果奖、科研项目奖。
1.科研成果奖:每年度定期申报和评定一次,奖励范围包括重要成果获奖,应用性研究成果,学术论文,著作、知识产权。奖励经费由学校专项拨款,直接奖励给完成人。
2.科研项目奖:每年度定期申报和评定一次,奖励范围包括未接受过配套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和验收时单个累计实际到校经费1万元及以上的横向课题。奖励经费由学校专项拨款,奖励给项目组,由项目负责人安排。
第三条 科研奖励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章 科研成果奖奖励内容及标准
第三条 重要成果获奖的奖励范围为我校教职工独著或参与完成的市厅级及以上成果获奖。奖励内容及标准见表1。
表1重要成果获奖奖励内容及标准
成果获奖等级
奖励内容
获奖等级和奖励标准
特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其它
国家级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
学校按所获奖金的1:3进行配套奖励或者按照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其它100万、60万、30万、20万、10万的标准配套奖励,实际执行时就高标准。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
全国美术大展优秀作品奖
(文化部、中国美协联合主办,五年一次)
教育部高等学校人文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省部级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科学技术)
学校按所获奖金的1:2进行配套奖励。或者按照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其它30万、20万、15万、8万、3万的标准配套奖励,实际执行时就高标准。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中国专利奖(金奖和优秀奖)
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
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
中国美协等专业协会主办的全国学术展览获奖
全国性设计艺术专业权威赛事获奖
国家奖励管理部门认可的以社会力量设立的社科奖如王力、孙冶方、金岳霖、吴玉章、胡绳、安子介、钱端升等著名民间奖
省级教学成果奖
市厅级
省教育厅、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省社科联颁发的奖项
学校按所获奖金的1:1进行配套奖励。
省美协等专业协会主办的全省学术展览获奖
国家级学会获奖
说明:①多人合作的成果获奖,按我校排位系数表分别计奖;②同一成果多次获奖,学校按最高奖励金额予以奖励,不重复计算;③我校为非第一的共同获奖单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下降一级给予奖励,其余情况不再计奖;④获奖人需提供奖励证书或材料;④本办法未包括的一些权威机构设立的奖项,由科研部门根据兄弟学校的相关做法提出意见,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决定。
第四条 应用性研究成果的奖励范围为我校教职工参与且我校作为第一单位完成的,被省部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正式应用与采纳或得到省部级及以上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办公室或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办公室《成果要报》刊发的成果。奖励内容及标准见表2。
表2 应用性研究成果奖励内容及标准
成果应用类别
奖励标准
(万元)
被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应用与采纳或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肯定性批示
1.5
被国务院各部委或省委、省政府正式应用与采纳或得到国务院各部委或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
0.8
项目成果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办公室《成果要报》刊发
1
项目成果被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办公室《成果要报》刊发
0.5
说明:①多人合作的奖励由第一作者分配;②同一成果多次获采纳、批示、刊发的,学校按最高奖励金额予以奖励,不重复计算;③研究报告、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应获有关部门的正式应用与采纳证明文件或主要领导的肯定性批示,应用与采纳文件需加盖各级党委或政府公章(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各部委),肯定性批示需有各级党委或政府(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各部委)主要领导签名及批示意见,刊发以国家(省)哲社规划办下文为准,市(厅)级及以下各级党委、政府采纳或领导肯定性批示不在此列。
第五条 优秀学术论文的奖励范围为:
第一类 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优秀学术论文。(1)我校教职工独著或参与撰写且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优秀学术论文;(2)我校教师指导注册为本校的学生(含本科和研究生)所发表的优秀学术论文。
第二类 我校认定的浙江树人大学为非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优秀学术论文。(1)我校经批准的在读博士、博士后以第一作者身份参与撰写,第一单位署名为外校、第二单位署名为我校发表的优秀学术论文;(2)我校兼职硕导(经我校认可)与指导的外校研究生(经我校认可)共同发表的学术论文,若学生为第一作者(署名为外校),我校兼职硕导为第二作者且第一单位署名为我校时发表的优秀学术论文;(3) 我校全聘、特聘教职工作为通讯作者且以我校为第一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
具体奖励内容及标准见表3。
表3 优秀学术论文奖励内容及标准
奖励类别
发表期刊
(含收录、转载)
学术论文
人文社科权威期刊(浙大最新版)、《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文章、《中国社会科学报》、《中国科学》、SCI(科学引文索引)源期刊(IF≥2)、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源期刊(IF≥1)
2
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源期刊、SCI(科学引文索引)源期刊(IF<2) 、 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源期刊(IF<1)
1.2
国内一级学术期刊(浙大最新版)、EI(工程索引)源期刊—被《EI Compendex》收录
0.9
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会议论文
0.6
EI(工程索引)—被EI Compendex收录会议论文
0.3
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ISSHP(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会议论文
0.2
国内核心刊物(浙大最新版)
0.1
说明:①第一类优秀学术论文按表3标准全额计奖,多人合作的由第一作者分配(不含“第一类(2)”);第二类优秀学术论文按表3标准的50%计奖。②SCI、SSCI、A&HCI收录的期刊论文类型须为Article、Review、Editorial、Material、Letter;③被国际检索系统收录的学术论文需提供有效的收录证明;④美术类作品按中国美术学院学术期刊最新标准对应表3奖励;⑤增刊(含专刊、特刊)、同刊号B版及非学术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以访谈、摘要、科技、产品信息、讲座、补白等形式发表、转载(转摘)或收录的文章不在奖励之列;⑥同一作者同一次会议若有多篇论文被国际检索的,只对其中1篇论文奖励,其余论文不予奖励;⑦同一篇期刊论文若被多次检索或多次转载,仅就高标准奖励一次;⑧突破性论文另行由校长给予特别奖。
第六条 著作的奖励范围为我校教职工独著或共同完成且第一单位为浙江树人大学的有较高学术性的研究性专著、译著。著作的出版单位应为国家一级出版社(出版社定级依据浙江大学出版社定级最新标准)。奖励内容及标准见表4。
表4 著作奖励内容及标准
著作类型
著作
(不包含教材)
国家一级出版社出版的有较高学术性的研究性专著
每部(本)以10万字为单位奖励0.8万元,最高2万元。
译著
国家一级出版社出版的有较高学术性的译著
每部(本)以10万字为单位奖励0.5万元,最高1万元。
说明:①多人合作的由第一作者分配;②著作出版资助另见相关规定。
第七条 知识产权奖励的范围为我校作为第一知识产权人被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影视作品演出、录音、录像和广播作品等的邻接权。奖励内容及标准见表5。
表5 知识产权奖励内容及标准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外观设计专利、影视及广播作品邻接权
10000元/项
3000元/项
2000元/项
1000元/项
说明:我校教师参与指导所获的学生相关知识产权(以相关知识产权证上署名为准),指导教师可按上述标准的10%(理工类按50%)计奖,若有两位以上指导教师参与指导的,可由第一指导教师分配这10%(理工类按50%)奖励。
第三章 科研项目奖奖励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科研项目奖励的范围:(1)未接受过配套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奖励:①有下拨经费、无硬性经费配套要求的省部级及以上项目资助性奖励;②立项无拨款的省部级及以上项目资助性奖励; (2)横向课题奖励:验收时单个累计实际到校经费在1万元及以上的横向课题。奖励内容及标准见表6:
表6科研项目奖励内容和标准
项目类型
项目级别
奖励总额(万元)
国家自然基金重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
国家级重点项目
50
国家社科基金(含教育、艺术和军事等单列学科)重点、国家科技计划软科学重点
25
国家自然基金、国家科技计划
国家级一般项目
30
国家社科基金(含教育、艺术和军事等单列学科)、国家科技计划软科学
20
各类国家级青年基金
自然理工类
国家级青年项目
软科学类
16
各类国家级专项(含立项无拨款项目)、基地项目
国家级专项、基地和立项无拨款项目
15
10
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科技计划和其它部委科技计划立项的重大项目
省部级重大项目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省哲学社规划、省科技计划软科学和其它部委立项的软科学重大项目
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科技计划和其它部委科技计划立项的重点项目
省部级重点项目
9
省哲社会规划、省科技计划软科学、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和教育部高校古籍整理年度项目等其它部委立项的软科学重点项目
7
省自然科学基金(含优秀青年基金)、省科技计划和其它部委科技计划立项的一般项目
省部级一般项目
4
省哲社规划、省科技计划软科学、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和教育部高校古籍整理年度项目等一般项目
3
自然理工类省部级青年、专项和基地项目
省部级青年、专项和基地项目
软科学类省部级青年、专项和基地项目
省部级立项无拨款项目
验收时单个累计实际到校经费1万元及以上横向课题
横向课题
按实际到账经费5%计奖,单项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课题负责人当年横向课题科研奖励不超过5万元。
说明:①奖励总额的60%为立项奖,在立项文件下达时由项目负责人自行申报并提供经费预算;奖励总额的40%为结题奖,在结题当年统计期由项目负责人自行申报,并提供结题证书(文件)。②为了鼓励教师(含学生科研)突破重大科研项目,突破性项目将由校长给予特别奖。③本办法只对单个累计实际到校经费1万元及以上的横向课题给予奖励,并在项目验收后一次性计奖。奖励标准按实际到账经费每10000元奖励500元计算,单项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设备不在学校的,或经费外拨的,扣除此部分费用再行计奖,横向经费使用不能通过审计的,追回奖励经费。课题负责人当年横向课题科研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禁止因科研奖励原因将同一课题拆分成若干不同课题分头报奖。④项目负责人调离我校,如变更科研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将科研项目奖全额退回我校;调入我校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如将科研项目依托单位变更为我校,按表6标准给予项目奖励。⑤项目如已接受过所在学科的经费配套,则科研项目奖按本标准的50%计奖。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科研奖励一般在次年4月-5月(项目立项奖除外)进行,具体时间以科研处通知为准。由各位教职工自行申报,各核算单位负责统计和初审,科研处复核,报学校认定公示后核发。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原《浙江树人大学科研奖励暂行办法》(浙树科[2010]14号) 和《关于印发科研管理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浙树办科[2011]32号)自生效之日起中止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2013年3月27日
——《关于印发浙江树人大学科研配套与资助办法等3个规章制度的通知》
(浙树办科〔201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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